虛擬貨幣買賣契約
立契約書人
(下稱甲方)
(下稱乙方)
茲就甲方出賣自己所有之虛擬貨幣動產,甲、乙雙方同意訂立買賣契約條款如下:
- 一、買賣標的及價金:
- 買賣標的物為甲方所有之虛擬貨幣
- 顆
- (新台幣比虛擬貨幣)
- 二、付款方式:
- 元,甲方另不立據,乙方保留合約作為收據。
- (二)簽訂本約後,甲方應立即辦理上開虛擬貨幣移轉予乙方,使乙方取得上開虛擬貨幣所有權。
- 三、甲方保證上開虛擬貨幣歸甲方一人所有,並非屬於他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且絕無任何權利之設定、質押、借貸等情事,否則甲方應賠償乙方所有之損失。
- 四、甲方取得價金同時依乙方之指示移轉上開之虛擬貨幣至乙方指定之電子錢包,並經乙方確認驗明所受領之上開虛擬貨幣為完整無誤,並無任何之瑕疵。
- 五、乙方保證上開價金為乙方一人所有,並非屬於他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且絕無任何不法情事取得,如甲方因而被查扣上開價金,乙方應立即賠償甲方所有之損失。
- 六、乙方清楚知悉甲方僅為出賣虛擬貨幣予乙方,並無附買回之條件,更無贖回或投資等建議或招攬,乙方保證若與他人有任何虛擬貨幣衍生之糾紛,致生乙方受有損失,與甲方無涉。
- 七、本約於甲方移轉上開虛擬貨幣予乙方及乙方給付上開價金予甲方後,甲、乙雙方債權債務關係消滅,乙方如有任何不法情事,與甲方無涉。乙方確認本次買賣行為係因自身之需求而上網要約甲方無誤。
- 八、乙方保證其針對虛擬貨幣已有充分知識及經驗,並已清楚知悉及審閱本約之內容及後續虛擬貨幣可能發生之風險,且同意獨自承擔全部之風險,不得要求甲方連帶負擔後續虛擬貨幣可能發生之風險。
- 九、乙方若自行操作、受騙或投資失利,致甲方須參與司法調查程序,乙方除願無條件賠償甲方所生之損失外,另願賠償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計算為本約價金二倍金額。
- 十、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若有他人借甲方名義為關聯性或虛假性之宣傳或信息傳遞,乙方應先向甲方確認,謹防上當受騙,造成不必要之損失。
- 十一、本約若有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法令及誠信原則為準。因本約所產生之糾紛與爭議,甲、乙雙方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十二、本約係在甲、乙雙方自由意識下作成,均經詳閱後始簽名於後。